10 August 2008

公正谈何容易, 自由遥不可及

联邦宪法第121(1A)文清楚说明我国各族人民享有信奉宗教自由权利.

宗教自由可以分成内在宗教自由和外在宗教自由, 内在宗教自由又称为内在信仰自由, 是保障人民有一个内在的信仰, 或不信仰某个宗教, 人生观 或是价值的自由. 因此内在的宗教自由又分成积极宗教自由与消极宗教自由. 积极宗教自由是传统的宗教自由权, 国家不得干涉人民的宗教行为; 消极宗教自由是国家不得强迫人民参与 某特定的宗教行为, 对于此强制, 人民享有拒绝的权利.

宗教是一种精神活动, 社会上存在的宗教既然是存于人心之内, 不该让法律操控, 我们应该问自己为什么我们出世後就必须是信奉这个宗教, 难道我没有选择权? 即使我不认同这宗教的理念? 为什么我们信教是因为法律, 因为父母, 因为夫妻关系而不是因为我们相信某宗教的精神呢? 我们是否有权利阻止任何人加入某个宗教? 我们是否又有权利阻止任何人退出某个宗教? 我们是否可以强逼任何人加入某个宗教?

宗教应随缘, 让相信群众选择, 政党亦然, 除了游说,包容(=雖然不抱持同樣的觀點 但是尊重對方的觀點 不加以批評或是改變對方)也非常重要, 马华党内同志更应如此, 同志们是否都具备了呢?

既然宗教自由那么重要, 律师公会举办的改教论坛示威者, 尤其是公正党的朋友, 你们是否公正对待马来西亚同胞了呢?

1 comment:

颜丰守 GAN HONG SU said...

公正党在玩两面刀法,一方面是在外面派了该党的国会议员摇旗呐喊,深怕回教徒没有看到公正党有在略尽棉力;令一方面又派员参与论坛,深怕落得没有支援律师公会的口实。

从法律的观点检讨改教的论坛是为了探讨回教徒和非回教徒的往返问题,出席的还包括回教学者和代表,公正党号称公正,去乱场,显然就居心不正。